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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69号
【颁布时间】 2009-02-19
【实施时间】 2009-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样式三:民事裁定书(提审或指令、指定下级法院再审用)
  
  
× × ×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民申字第× ×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简称×××)与×××(简称× × ×)……(案由)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 ×日作出(××××)×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年× ×月× ×日,×××(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概括叙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包括其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称,……(概括叙述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写明“被申请人× × ×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阐明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此部分应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详略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或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或本案指定× × ×人民法院〔其他下级法院」再审,或本案指令× × ×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 × ×
  × × × ×年× ×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本院提审或者指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使用。
  2.当事人的地位应当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人的诉讼地位为“案外人”。
  3.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问题。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有别名或者曾用名,且该别名或者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并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则只写明其姓名、单位和职业。
  5.在阐述裁定理由时,只要指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了,应注意避免以绝对的语气认定原判“确有错误”。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此裁定书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
  样式四: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 × ×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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