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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69号
【颁布时间】 2009-02-19
【实施时间】 2009-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 ×) ×民再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申请再审人× × ×(简称× × ×)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 ×月××日作出(× × ××)×民××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一般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或“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据此,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本案终结审查。此时无论案件审查到什么程度,也无论能否确认再审事由是否成立,都可以直接裁定终结审查。故在此裁定书中应简洁地写明导致审查终结的特定情形,而不必涉及原生效裁判的具体内容,也不必涉及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样式八:民事调解书(上级法院提审用)
  
  
× × ×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 ×民再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申请再审人× × ×(简称× × ×)因与被申请人×××(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 × ×人民法院(×××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 ×月××日作出(× × ××)×民××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一般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或“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长× × ×
  审 判员× × ×
  审 判员×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 ×
  
说明:1.本调解书样式供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而提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三相同。
  3.再审调解书应当简明。在案件来源部分,交代清楚原生效判决及本案再审依据即可。一般应简要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双方要求或同意略写的,也可以略写。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写明“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样式九: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案件用)
  
  
× × ×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 × × ×) ×刑监字第× ×号× × ×:
  你就_申诉一案,现在本院申诉审查庭立案审查,承办人
  ,书记员(联系电话:010-852-6______)。
  特此通知。
  
  
(院印)
  × × × ×年× ×月××日
  

  **如需向本院邮寄案件材料,请在来信上写明申请再审人姓名及案号“(200)高民申字第_号”字样以及所提交其他材料名录(材料必须用a4纸,黑色碳素笔书写或打印)。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_(收),邮编:100022。
  样式十:刑事案件驳回通知书(驳回被害人、近亲属申诉用)
  
  
× × ×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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