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69号
【颁布时间】 2009-02-19
【实施时间】 2009-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民事裁定书
  
  
  
( × × × ×) ×民申字第× ×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简称×××)与× × ×(简称× × ×)……(案由)纠纷一案,× × ××人民法院于××××年× ×月× ×日作出(××××)×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年××月××日,×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概括叙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包括其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称,……(概括叙述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写明“被申请人× × ×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围绕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写明相关事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没有必要,也可以不写此部分)。
  本院认为,……(阐明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则应阐明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并引用该条。如果申请事由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则应阐明,予以驳回,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 ×的再审申请。
  
  
审 判长×××
  审 判员×××
  审 判员×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三相同。
  3.此裁定与提起再审的裁定不同,因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的情形,所以应当由合议庭署名。
  样式五: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用)
  
  
× × ×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 × ×) ×民申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 × ×(简称× × ×)与× × ×(简称× × × ) ……(案由)纠纷一案,× × ××人民法院于× × × ×年××月× ×日作出(×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年× ×月× ×日,×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申请再审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不准许×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长×××
  审 判员×××
  审 判员× ×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三相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无论是裁定准许还是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此裁定书都应简明扼要,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的内容,也无需涉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等内容。如果裁定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则应当继续审查。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在裁定书中也不必涉及原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这一点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形不同,可参见样式十一的说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