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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69号
【颁布时间】 2009-02-19
【实施时间】 2009-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
  │承办人 ││回避方式│【】当事人申请│
  ││││【】承办人自行回避│
  ├──────┼──────────┼────┼─────────┤
  │申请再审人 ││诉讼地位│ │
  ├──────┼──────────┼────┼─────────┤
  │被申请再审人││职务│ │
  └──────┴──────────┴────┴─────────┘
  ┌─────┬──────────────────────────────────┐
  │申│【】(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 │
  │请│姻亲关系的;│
  │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避│[](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 │
  │理│妹关系的; │
  │由│[](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
  │ │理的; │
  │ │【】(b)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
  │ │【】(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  │
  │ │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 │[](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  │
  │ │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 │[](9)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  │
  │ │各项活动的;│
  │ │[](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 │
  │ │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
  │ │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
  │ │[](1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
  │ │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审判长意见││
  ├─────┼──────────────────────────────────┤
  │庭长意见 ││
  ├─────┼──────────────────────────────────┤
  │院长意见 ││
  ├─────┼──────────────────────────────────┤
  │备注 │承办人具有[(1)-(5),(11)]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
  
  样式二十一:申请延审呈批表(申请延审用)
  申请延审呈批表
  

  ┌──────┬────┬──┬────┐
  │案号││案由││
  ├──────┼────┴──┴────┤
  │申请再审人 ││
  ├──────┼────────────┤
  │被申请再审人││
  ├──────┼────────────┤
  │主要案情││
  ├──────┼────────────┤
  │延审理由│承办人:│
  ││年 月日│
  ├──────┼─┬─┬────┬─┬─┤
  │合 │ │庭││院│ │
  │议 │ │长││长│ │
  │庭 │ │意││意│ │
  │意 │ │见││见│ │
  │见 │ │ ││ │ │
  ├──────┼─┴─┴────┴─┴─┤
  │备注││
  └──────┴────────────┘
  

  立案时间:2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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