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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承办人 ││回避方式│【】当事人申请│ ││││【】承办人自行回避│ ├──────┼──────────┼────┼─────────┤ │申请再审人 ││诉讼地位│ │ ├──────┼──────────┼────┼─────────┤ │被申请再审人││职务│ │ └──────┴──────────┴────┴─────────┘ ┌─────┬──────────────────────────────────┐ │申│【】(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 │ │请│姻亲关系的;│ │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避│[](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 │ │理│妹关系的; │ │由│[](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 │ │理的; │ │ │【】(b)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 │ │【】(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 │ │ │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 │[](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 │ │ │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 │[](9)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 │ │ │各项活动的;│ │ │[](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 │ │ │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 │ │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 │ │[](1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 │ │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审判长意见││ ├─────┼──────────────────────────────────┤ │庭长意见 ││ ├─────┼──────────────────────────────────┤ │院长意见 ││ ├─────┼──────────────────────────────────┤ │备注 │承办人具有[(1)-(5),(11)]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 样式二十一:申请延审呈批表(申请延审用) 申请延审呈批表
立案时间:200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