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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69号
【颁布时间】 2009-02-19
【实施时间】 2009-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申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对“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一般可用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必要时也可使用书面裁定。
  样式六: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 × ×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民申字第× ×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 × ×(简称× × ×)与× × × (简称× × ×)……(案由)纠纷一案,×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年××月××日,×××(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长×××
  审 判员×××
  审 判员×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 ×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按其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三相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据此,此裁定书应简要地写明本院向申请再审人发出传票的情况,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事实,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的内容,也无需涉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等内容。
  样式七: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 × ×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 ×) ×民申字第× ×号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 × ×(简称× × ×)与× × ×(简称× × ×)……(案由)纠纷一案;× × ××人民法院于× × × ×年× ×月× ×日作出(× × × ×) ×民× ×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年× ×月× ×日,× ×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终结审查的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长× × ×
  审 判员× × ×
  审 判员× ×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 ×
  
说明:1.本裁定书样式供终结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时使用。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三相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据此,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本案终结审查。此时无论案件审查到什么程度,也无论能否确认再审事由是否成立,都可以直接裁定终结审查。故在此裁定书中应简洁地写明导致审查终结的特定情形,而不必涉及原生效裁判的具体内容,也不必涉及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样式八:民事调解书(上级法院提审用)
  
  
× × ×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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