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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顿关闭。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整合煤炭资源,加快建成一批安全有保障的大型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关死、关实灾害严重又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小煤矿。扎实开展瓦斯治理及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二)突出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各区(县)、各单位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2.加大执法力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要严厉打击无照营运、违法载客、超限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严肃查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工矿商贸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要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发生过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严厉查处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要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多合一”等违法违章行为。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3.强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根据本区(县)、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计划,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落实执法任务。把握工作重点,注重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联合检查、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取缔的取缔。对检查结果要跟踪落实,提高安全检查效果。 4.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区(县)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监、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 5.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突出抓好落实防范措施和吸取事故教训两个重点,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严肃查处谎报、瞒报行为。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要严格奖惩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将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建立与规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真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评优评先、项目审批、资金扶持进行直接挂钩。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三要加强教育。安全生产是企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要引导企业在创办、生产、扩大规模等过程中,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 2.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区(县)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区(县)、街道(乡、镇)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