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措施要求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每季度对数据库进行一次维护。实行按编制进人制度,对机构编制和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有计划、有步骤地补充厅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一律不得超编进人。实行按岗用人制度,一律不得超职数任用领导干部。实行实名管理制度,保证机构编制数、实有人员、财政供养数相对应,一律不得超编制供养人员。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人员调配工作原则上由厅人事处商有关处室后,根据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并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按调配程序、条件和权限审批调动;借调人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人员基本条件和单位编制情况,提出借用建议人选报人事处,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三个月至半年;各单位原则上不能聘用临时人员,确需聘用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并经人事处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报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聘用。 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厅机关原则上不再新增行政机关车辆编制。公务用车必须在编制内购买、配备和使用。厅办公室要明确专人管理公务用车,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批准和登记、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等制度。 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厅机关、厅属各单位要大力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格,缩减会议规模,切实降低会议成本,不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发放任何纪念品。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制度,按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凡仅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做出相关工作部署的全局性的部门会议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不经上级部门批准,不举办任何庆典、论坛;经批准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和支出。 控制因公出国、出境、出省考察。厅法规科技外事处、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要强化因公出国、出境部门内部审批管理,从严核查出访团组的出访任务、人员结构、行程安排等事项。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计划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执行出访团组数、人数和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出境经费审批、核销手续,对每一个因公出国、出境团组的所有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控制出省考察,规范经费审批报销手续。凡出省考察必须制定考察计划,按照审批的人数、天数、线路及经费计划进行核销。 三、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一)监督目标 坚持以人、财、物、证的管理使用和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的运行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针对制度、岗位和流程中存在的行政风险,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定预防措施,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监督重点 关键岗位: 1.有干部人事工作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2.有财务审计工作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3.有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本系统年度建设项目资金、中央扩大内需建设项目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等)的立项申报、编制计划、拨付使用、组织实施和后续监管等具体工作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4.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5.有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6.有组织指导涉及市场准入的各项个人执(从)业资格的申报审查、考前培训、证书发放、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后续监管等具体工作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7.有组织指导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8.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9.有城乡规划工作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10.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11.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12.有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13.有信访举报件的处理职责或承办相关事项的; 14.负责或经办各类各项评优评奖事项的; 15.负有厅管社团组织业务工作监管责任的; 16.根据工作需要由厅主要领导或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临时明确的其他需要实施监督的工作或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