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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建监[2010]1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厅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负责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具体抓好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抓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等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实施重点工作目标倒逼管理工作,具体抓好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确保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和任务倒逼责任人,进行目标成果督促检查。
  
  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具体抓好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深化信息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网络、电话、政务服务中心“三位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等工作。
  
  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推进行政能力提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整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政审批行为。
  
  (四)方法步骤
  
  制定方案阶段(20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有关职能处室拟定厅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工作线路图,使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具体化、责任化。
  
  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责任处室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具体工作,督促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认真完成相关工作事项。结合任务实施情况,及时做好登记统计、情况分析、督促检查、半年总结等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完善提高阶段(2010年7月1日至11月20日)。各责任处室对上半年行政能力提升的实施推进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客观考评,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积极整改。
  
  总结考核阶段(2010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结考核的有关要求,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进行自查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报厅人事处,由人事处牵头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上报。同时厅人事处会同驻厅监察室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照责任和任务实施行政能力提升制度的处室和单位进行问责。
  
  (五)措施要求
  
  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做好年度培训专题计划拟定报批工作。坚持把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与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厅政治理论学习同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题学习与传达文件相结合、外出培训与邀请专家辅导相结合等形式多样的方法,重点抓好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线学习;按要求抽调干部参加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沪滇合作、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内重点班次培训学习;分别于5月、7月、9月组织3个专题培训,保证每个专题不少于3个学时,全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在机关党委组织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每月政治理论学习中,把行政能力提升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一并安排布置。做好培训登记工作,对培训的主题、目的、时间、地点、形式、人员进行全程登记,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做好未参训人员的补课工作,并把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做好行政审批清理公布工作,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对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细化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认真填报《行政审批项目公开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于4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按时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必须于4月30日前将具备进驻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厅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不具备进驻条件的要实行1个窗口对外办理。坚决整治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整治“吃、拿、卡、要”行为,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行。
  
  依法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为。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4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行政处罚目录编制工作。认真制定细化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按照省政府要求和《云南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4月30日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细化2个以上档次,协助制定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报省法制办同意后,印发厅全体执法人员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协助省法制办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审查与公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审查工作。严格行政复议时限,4月20日前按时公布行政复议的内容、要求和时限,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检查、行政复议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确保行政复议结果合法合理。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的除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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