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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建监[2010]1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重点环节:
  
  干部人事方面:编制管理、干部选拔任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事调配、职务晋升、竞聘录用、挂职轮岗、学习交流、工资福利、退养退休和教育培训等。
  
  计划财务方面:财务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审核、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财务预决算等。
  
  国有资产方面: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资产的价值管理情况;资产卡片管理情况等。
  
  行政审批方面:窗口收件、资料审核、抽查核实、评审会签、网上公示、投诉处理、办结时限、服务态度等。重点监督检查:对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受理是否及时;是否做到补充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核查和审批是否做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等进行;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是否体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办理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情况等。
  
  在城乡规划、招标投标、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与物业管理、建筑与房地产市场、城市与村镇建设、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抗震设防与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城乡建设稽查、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风景名胜与自然遗产、评优评奖、社团中介、机关办公、行政后勤等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环节和部位,也都属于行政行为监督的范畴。
  
  (三)任务分解(2010年度)
  
  1.实施对干部调整配备全过程的监督。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是:(1)酝酿、确定任职职位或轮岗岗位的过程;(2)起草和制定拟任职或轮岗资格条件等的过程;(3)起草和制作参加民主测评(推荐)和考察谈话名单及组织实施的过程;(4)确定考察对象的过程;(5)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核的过程;(6)起草提交讨论决定的考察考核报告的过程;(7)拟任人选的公示过程;(8)讨论决定的过程;(9)查阅会议讨论决定记录情况;(10)查阅干部调整配备文件(即任职或轮岗通知)。
  
  时间安排:年内由厅党组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自4月1日起,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责任部门:人事处。
  
  监督部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机关纪委。
  
  2.实施对负有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职能情况的监督。重点针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村保障性安居住房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是:投资和建设项目资金的立项申报、编制计划、拨付使用、组织实施和后续监管等。
  
  时间安排:年度立项申报、编制计划等在3月1日前完成;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及时拨付年度按比例部分的项目建设资金并在7月1日前到位;组织实施和后续监管等工作在全年内适时开展。
  
  责任部门:城市建设处、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处、村镇建设处、抗震防震处、计划财务处。
  
  监督部门:驻厅监察室、规划处、勘察设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处室和单位。
  
  3.实施对各类资质资格的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重点抽查对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城市建设处负责办理或监督管理的资质资格事项。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部位是:窗口收件、资料审核、抽查核实、评审会签、网上公示、投诉处理、办结时限、服务态度和后续监管等。
  
  时间安排:4月15日前,由相关责任部门自行组织学习,制定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任务分解工作计划,填报《云南省行政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云南省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云南省个人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由厅四项制度办公室和驻厅监察室(以下统称四制办)向社会公示或通报我厅排查确定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以及制定的防范措施。6月20日前,由相关责任部门自行组织自查自纠;厅四制办对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人员(含聘用、借调、借用等)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和教育监督。上报我厅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自查自纠报告。11月底前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情况。厅四制办从4月1日起,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或专项工作检查。全年度内,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对我厅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和省建设信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厅管有关协会等社团单位。
  
  监督部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机关纪委、法规科技外事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
  
  4.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1)继续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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