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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办发字[1988]第5号
【颁布时间】 1988-01-28
【实施时间】 1988-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
  
   第三十四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的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
  
   第三十五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三十八条  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加强法医学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建设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法医检察鉴定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件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
  
   第三条  文件检验的任务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有关笔迹、印章、印文、票据、商标、文印品、印刷品、以及纸张、墨迹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文件检验的工作范围是:
  
  一、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中的文检物证材料进行检验和鉴定。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有关文检物证材料,进行审查复检。
  
  三、对上级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送检的文检物证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方可进行检验。
  
   第五条  文件检验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文检技术人员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前,经省级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由所在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决定。
  
   第七条  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宣读鉴定结论。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文检鉴定中的问题时,鉴定人应予以解答,与鉴定无关的或具体技术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守则》,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负责,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第二章  送检
  
   第九条  各检察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需要进行文检检验鉴定时,应填写《委托鉴定书》,由送检部门领导鉴定,向刑事技术部门送检。
  
   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所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第十三条  送检的检材需要化验分析的,应分别妥善包装,防止污染,并应在包装上注明案别、名称、数量及提取日期和送检单位。
  
   第十四条  为顺利进行检验,有利于作出正确的结论,送检部门应如实介绍案情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向上级检察机关呈送复核时,除将原鉴定的检材和样本材料全部送检外,还应将原检验的特征比对表、检验记录和综合评断记录一并送交。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文件检验鉴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验《委托鉴定书》;
  
  二、听取送检人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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