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办发字[1988]第5号
【颁布时间】 1988-01-28
【实施时间】 1988-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检材的名称、数量,列出清单;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的方法,确定是否具备检验鉴定要求的条件;
  
  五、根据查验结果,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要求补充样本材料。对需要补充样本的,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时,应填写《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鉴署意见指定专人检验鉴定。
  
  第四章  检验
  
   第十八条  文件检验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制作检验记录。
  
   第十九条  预备检验,应根据送检要求设计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做好器材、资料和材料准备。
  
   第二十条  分别检验,主要是对检材和样本材料分别进行观察研究,或取材化验。经过反复检验,力求明确检材和样本的性质、状态和特征的价值、作用及变化规律。笔迹检验必须制作对比表。
  
   第二十一条  比较检验,主要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各个相应特征的比较,反复对照,充分提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内在联系。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断,是对比较检验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以确定是否作出鉴定结论。评断时,要注意从特征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全面研究,明确解释符合点和差异点形成的原因,规律和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检验过程中需进行实验的,首先要制定周密的计划,由主检人组织实施。实施过程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等条件相同的材料,采取与案件检材形成相近似的方法进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实验记录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检材和样本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检验中如要损坏检材原件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能进行。实施前还应对原件进行复制。
  
   第二十五条  文检鉴定的时限:受理后应尽速进行检验,一般案件应在受理案件起十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鉴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受理案件的检材性质,拟定明确的鉴定标题。如:《笔迹鉴定书》、《印文鉴定书》、《商标鉴定书》、《纸张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鉴定书包括文字和照片两部分。文字部分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有些简明的案件,也可不写论证,但论证性质的内容应写入检验部门。
  
  一、绪论。应包括:何时、何单位、何人送检的案件,送检的检材和样本数量及检验要求等。
  
  二、检验。应写明:采用的检验方法、检验所见、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形状、特征以及进行比较检验所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等。
  
  三、论证。主要应写明检验采用方法的原理、公式和程序,对相同或差异点做出科学解释。
  
  四、结论。根据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确切地做出认定或否定结论,或分析意见。
  
  五、鉴定书的文字,要力求客观明确。繁间有致、结构严密,论证有力。但不要过细地描述文件检验技术环节。
  
  六、对复核的案件,应出具《复核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照片部分是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助文字论述的直观材料。照片部分包括:文件物证的全貌照片、样本概貌照片和所选用的单字比对照片、特征并列对比照片、技术检验效果照片等。
  
  一、所用照片均应注写文字说明。
  
  二、单字比对照片,要根据案情需要选用足够量的相同单字。左边贴检材笔迹,右边贴笔迹样本。检验的单字均应标明所选用的特征。
  
  三、技术检验照片应分为两套,其中一套建立副本留档存查。
  
  四、照片上的特征标志符号要标划清晰、准确。符合点用红色标划,差异点用兰色标划。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的签发
  
  一、鉴定书草稿拟定后,应经主管领导签发,打印成正式鉴定书,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应加盖在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第一页上方的编号处。
  
  三、检验鉴定人和复核人,应在检验报告和鉴定书结尾处署名盖章。
  
   第三十条  鉴定书(包括复核鉴定书、检验报告)的装订应为正卷和副卷两类。
  
  一、正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目录、鉴定书、照片说明。正卷发往送检单位。
  
  二、副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委托鉴定书、检验对比表、检验记录、实验记示,综合评断记录、鉴定书、照片说明及底片、鉴定书草稿等。副卷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文检检案回执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