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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检材的名称、数量,列出清单;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的方法,确定是否具备检验鉴定要求的条件; 五、根据查验结果,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要求补充样本材料。对需要补充样本的,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时,应填写《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鉴署意见指定专人检验鉴定。 第四章 检验 第十八条 文件检验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制作检验记录。 第十九条 预备检验,应根据送检要求设计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做好器材、资料和材料准备。 第二十条 分别检验,主要是对检材和样本材料分别进行观察研究,或取材化验。经过反复检验,力求明确检材和样本的性质、状态和特征的价值、作用及变化规律。笔迹检验必须制作对比表。 第二十一条 比较检验,主要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各个相应特征的比较,反复对照,充分提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内在联系。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断,是对比较检验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以确定是否作出鉴定结论。评断时,要注意从特征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全面研究,明确解释符合点和差异点形成的原因,规律和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检验过程中需进行实验的,首先要制定周密的计划,由主检人组织实施。实施过程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等条件相同的材料,采取与案件检材形成相近似的方法进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实验记录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检材和样本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检验中如要损坏检材原件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能进行。实施前还应对原件进行复制。 第二十五条 文检鉴定的时限:受理后应尽速进行检验,一般案件应在受理案件起十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鉴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受理案件的检材性质,拟定明确的鉴定标题。如:《笔迹鉴定书》、《印文鉴定书》、《商标鉴定书》、《纸张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鉴定书包括文字和照片两部分。文字部分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有些简明的案件,也可不写论证,但论证性质的内容应写入检验部门。 一、绪论。应包括:何时、何单位、何人送检的案件,送检的检材和样本数量及检验要求等。 二、检验。应写明:采用的检验方法、检验所见、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形状、特征以及进行比较检验所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等。 三、论证。主要应写明检验采用方法的原理、公式和程序,对相同或差异点做出科学解释。 四、结论。根据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确切地做出认定或否定结论,或分析意见。 五、鉴定书的文字,要力求客观明确。繁间有致、结构严密,论证有力。但不要过细地描述文件检验技术环节。 六、对复核的案件,应出具《复核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照片部分是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助文字论述的直观材料。照片部分包括:文件物证的全貌照片、样本概貌照片和所选用的单字比对照片、特征并列对比照片、技术检验效果照片等。 一、所用照片均应注写文字说明。 二、单字比对照片,要根据案情需要选用足够量的相同单字。左边贴检材笔迹,右边贴笔迹样本。检验的单字均应标明所选用的特征。 三、技术检验照片应分为两套,其中一套建立副本留档存查。 四、照片上的特征标志符号要标划清晰、准确。符合点用红色标划,差异点用兰色标划。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的签发 一、鉴定书草稿拟定后,应经主管领导签发,打印成正式鉴定书,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应加盖在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第一页上方的编号处。 三、检验鉴定人和复核人,应在检验报告和鉴定书结尾处署名盖章。 第三十条 鉴定书(包括复核鉴定书、检验报告)的装订应为正卷和副卷两类。 一、正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目录、鉴定书、照片说明。正卷发往送检单位。 二、副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委托鉴定书、检验对比表、检验记录、实验记示,综合评断记录、鉴定书、照片说明及底片、鉴定书草稿等。副卷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文检检案回执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