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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疾控函[2010]400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舟曲泥石流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方案(试行)

[接上页]
4.灾区群众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方案
  5.灾民安置点集中供餐加工现场检查和指导要点
  附件1:
  
  
灾区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及可利用食物管理
  

  
  一、灾区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
  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可能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
  1.外援食品来源复杂,过期食品、因长途运输而受污染的食品可能进入灾区;
  2.食品缺乏贮存条件,特别是一些易变质食品缺乏冷冻冷藏条件,食品容易腐败变质和虫害侵袭;
  3.灾民集中或分散居住,都普遍缺乏食品加工条件,加工过程的食品污染随时都可能发生;
  4.某些地方可能因外援食品不能及时到达或因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减少损失,销售和食用因掩埋而受污染食品的情况可能发生。
  
  二、灾区不能利用食物
  1.凡在自然水域内自行死亡的鱼类、鸡鸭鹅类等水禽,一般都可能源于中毒,不能供作食用。特别当大批成群急性死亡时,应考虑水域已受剧毒毒物污染,应加强监督监测,以免毒害扩散。
  2.被砸死或其他原因致死的畜禽肉,灾害时甩出、抛洒、丢弃的食物。
  3.被水淹过已腐烂的蔬菜、水果。
  4.严重发霉的大米、小麦、玉米、花生等。
  5.遭受水浸润损坏的包装袋易渗透的食物。
  6.冷藏食物在高于冷藏温度一段时间(超过有效保质期)后不宜食用。
  7.由于灾害所致食物固有感官性状发生明显改变的食物。
  8.带螺旋盖、波形盖以及类似盖子的容器泡水后,其内的食品受到洪水浸润不能再被利用,如:饮料、啤酒、酒类、酱油、食醋等。
  9. 有受水浸或水溅可能的散装的食物成品。
  10.明显烧焦或直接被火烤坏的食物。
  11.来源不明的、非专用食品容器包装的、无明确食品标识的食品或类似食物的不明物。
  12.不能准确辨认是否有毒的蘑菇等。
  附件2:
  
  
灾民应急安置点集中供餐加工场所基本要求
  

  灾民临时集中安置点应急供餐现场制作食品应在简易厨房内进行。简易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加工场所应在防风、防雨的帐篷内。松软地面应铺上砖块、水泥板、厚木板或其他硬质材料。
  2.应远离临时厕所、垃圾堆放处等地点,也应与居住区域保持一定距离。
  3.应该配置足量的砧板,其中应该配备专门用于切熟食的砧板。
  4. 操作案台应离地搭置。
  5.应有足够量的家用塑料整理箱或类似容器用于盛放食品原料。或将食品原料置于离地地台(架)上,做到放水、防潮、防鼠、防害虫。
  6.应有足够量的塑料盆(桶)分别专门用于食品原料的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及加工人员洗手。
  7.条件许可的,应配置一个容量较大的电冰箱。
  8.简易厨房的帐篷四周应挖排水沟。
  9.应有加盖的塑料桶或类似容器盛放废物、污水。
  10.应有防蝇、防尘罩用于半成品和成品的暂时存放。
  11.尽可能在现场加工场所铺设市政或乡镇管网水供水管道;无管网水的,应该有专用的大型容器盛装食品加工用水,并按照有关要求消毒和贮存。
  12.食品加工用水尽可能使用经过水质处理的管网水。无论是采用管网水还是自备水源,都要求烧开后再饮用,所以应该配备足够量的开水保温瓶。
  13.应有专用的大型容器盛装饮用水。
  附件3:
  
  
灾民长期性安置点集中供餐加工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1.加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2.食品加工区均应设置在室内,有足够的换气扇、采光照明等设施,地面应以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如地砖、水泥等)。
  3.食品加工区应应开设两个门,一个门专门用于加工后食品的送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4.食品加工区面积应与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应设置专用的原料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备餐的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独立隔间,分别专门用于原料贮存、粗加工等。
  5.应有足够量的水池或塑料盆(桶)分别用于食品原料和餐饮具的清洗。
  6.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池(盆),其位置应在方便加工人员的区域。
  7.应配置足够容积的冷冻、冷藏设施。
  8.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有盖的垃圾桶、潲水桶。
  9.食品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灾民数量多或有条件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库房和非食品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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