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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疾控函[2010]400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舟曲泥石流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方案(试行)

[接上页]

  三、卫生监督救援工作情况
  灾情发生后,卫生监督人员立即开展工作,调查了解情况,对7处取水点采取投放消毒剂临时应急,并根据感官提醒居民一定要煮沸后饮用,向居民宣传饮用水知识。同时,立即调来水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工作。
  
  四、建议
  (一)请指挥部根据居民分布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打井,经过沉淀、过滤、消毒,为居民提供相对安全的生活用水。
  (二)对目前掌握的7处水源进行保护,同时组织人员负责水源的消毒。如条件可能,对相对安全的水源增加储存、消毒设施。
  (三)开展生活饮用水安全知识宣传,让居民和救援人员了解安全用水知识。
  (四)在7处水源处张贴安全告示,引导居民和救援人员取用相对安全的生活用水。
  
  
舟曲县泥石流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案
  

  
  一、总则
  (一)为加强灾区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点)建设,保护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发生由生活垃圾引起的环境污染和传染病事件,针对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点)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二)本技术方案仅适用于灾区过渡性安置期内生活垃圾处理。
  (三)本技术方案制定了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点),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原则,收集、转运和处理相关技术要求。
  (四)过渡性安置区(点)生活垃圾处理以无害化处理为主要目标。
  (五)过渡性安置区(点)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应尽快建立、完善过渡性安置区(点)生活垃圾的收运系统,日产日清,尽量做到密闭化的收集和转运。
  2、应尽可能利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过渡性安置区(点)产生的生活垃圾。对在泥石流灾害中受到损坏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尽快修复利用。
  3、应加强过渡性安置区(点)生活垃圾中的废品回收,尽可能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二、垃圾的收集、转运及处理设施技术要求
  (一)安置区(点)的生活垃圾要做尽量到密闭化收集和转运,日产日清。
  (二)每50 户设置1 个垃圾收集点,每一个安置区(点)至少设置1 座垃圾收集站。
  (三)垃圾收集点、收集站和垃圾收运车应定期消毒,杀灭蚊蝇。
  (四)使用的消杀药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使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五)对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应及时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凡可纳入处理设施服务范围的安置区(点)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过渡性安置区(点)配套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专用设施,宜选用能够在短时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使用完毕后便于清除,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技术,可考虑选择简易填埋、焚烧、卫生堆存等处理方式。
  
  三、垃圾处理方式技术要求
  (一)简易填埋处理方式
  1、对小于等于100 户的过渡性安置区(点),不具备利用已有垃圾处理设施条件,或尚未配套新建卫生堆存、焚烧处理专用设施的,可考虑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
  2、简易垃圾填埋场应尽可能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住和人口聚集区、远离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3、应位于居住区及水源取水口下游和下风向;
  4、应与过渡性安置区(点)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5、应避开河道行洪、泄洪、滞洪区,避开堰塞湖决坝可能侵害的区域,避开滑坡、陷落、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可能侵害的区域;
  6、禁止利用湿地填埋生活垃圾;
  7、简易填埋作业时要坚持每天及时对垃圾覆土,并消杀蚊蝇;
  (二)卫生堆存处理方式
  1、对大于100 户或具备合并处理条件,但不具备利用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过渡性安置区,可采取卫生堆存处理方式;
  2、相邻、相近过渡性安置区尽量合并建设垃圾卫生堆存场;
  3、堆存场应位于居住区及水源取水口下游和下风向,远离人群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4、应避开河道行洪、泄洪、滞洪区,避开堰塞湖决坝可能侵害的区域,避开滑坡、陷落、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可能侵害的区域;
  5、宜选在地形较平坦地区;
  6、应有利于过渡性安置期结束后的清运转移;
  7、禁止利用湿地堆存生活垃圾;
  8、堆存场应定期喷洒专用消杀药品,防止鼠、蝇、蚊、虫滋生、泛滥;
  (三 )焚烧处理方式
  1、对不具备利用已有垃圾处理设施,安置区(点)又相对集中、并具备对相邻安置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合并处理的安置区(点),可选择垃圾集中焚烧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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