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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7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高校附中:
  为深入贯彻消防法,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根据市政府印发的“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现就全市各学校、幼儿园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根据消防法规定,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建设好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意义重大。根据市“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学校、幼儿园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联系,咨询本校(园)“四个能力”建设的达标期限。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分解任务,加紧建设,确保按期达到“四个能力”建设要求,争取早日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要继续保持“四个能力”,每年接受考核验收。
  
  二、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切实预防火灾事故。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和考评指标体系。在加强日常监管基础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还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主动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索取消防机构在学校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信息,督促学校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加强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源头控制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立许可过程中,要依法采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校舍(园舍)和相关办学场地消防安全的审核意见,从源头上确保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9、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12、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六条 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5、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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