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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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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银川市消防支队:负责灾后人员搜救、排除险情和消防等工作。
  (23)宁夏通信管理局银川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优先传递灾情及灾害救助信息,保证各级救灾指挥机构的信息畅通。根据需要,架设临时救灾应急通信设施。
  (24)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参加现场伤员救护工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收境内外捐赠款物。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3.2.1办公室职责为:
  (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自治区及中央的灾害救助款物。
  (4)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6)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1)对外联络组:负责与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系、救助捐赠等工作的宣传报道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地震局派员组成。
  (2)灾害信息组:负责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和灾情的收集、上报、发布和评估。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派员组成。
  (3)抢险救灾组:负责人员的紧急抢救、搜救和抢险物资供给工作。由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银川市消防支队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派员组成。
  (4)转移安置组:负责灾民和财产的转移安置、生活救助、伤病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派员组成。
  (5)设施抢修组:负责铁路、公路、桥梁、水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局、宁夏通信管理局银川分公司派员组成。
  (6)交通治安组:负责灾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由市公安局、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派员组成。
  
  3.3 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四、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灾害救助需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预备金和其他救灾资金储备体系,并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县(市)区财政都应按一定标准安排大灾预备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2)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大灾预备金主要用于灾时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预备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及时调剂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各部门对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1)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和抢救伤员及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供电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2)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应急避难所、帐篷、衣被、燃煤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财政、建设、卫生、商务、工信、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3)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完善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更新、整理、回收制度,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和使用时限。
  (4)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5)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近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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