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10]142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接上页]
6.2.2启动程序
  银川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应急响应
  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15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银川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4小时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银川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定期把救灾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政府网站发布;落实自治区和银川市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区域内发生暴雨、洪水灾害、冰雹、大风、沙尘暴、冻害等气象灾害,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
  (3)发生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
  (4)发生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
  (5)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银川市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银川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应急措施
  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商银川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由银川市民政局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和市外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落实自治区和银川市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银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紧急救援

  
  7.1 启动预案
  灾害预警和灾害发生后,银川市人民政府和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搭建应急避难所,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7.2 紧急转移
  灾害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在第一时间组织紧急疏散、转移群众、抢救遇险灾民,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小灾害损失。
  
  7.3 救援支持
  灾区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请求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消防部门提供紧急支援,帮助抢救、搜救失踪和被困人员。
  
  7.4 物资征用
  灾区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根据需要,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救灾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人力和占用场地,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5 生活救助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卫生医疗所和临时学校,及时为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提供食品、洁净饮用水、住所、床铺、衣被、医疗、孩子就学等应急救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