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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6 应急保障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必需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应急保障。 7.7 社会治安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公安、武警人员组成的治安巡逻队,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预防和打击盗窃、抢劫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安定,保障灾害救助顺利实施和灾民生活财产安全。 7.8 次生灾害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采取紧急安全保护和转移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7.9 卫生防疫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喷洒药物,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7.10 救灾捐赠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向社会发出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11 上级支援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在应急救援资金、物资、人力不足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灾区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局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附各县灾情统计表。 (2)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发改委、财政、农牧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帮建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房屋的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组织做好灾民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0)气象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九、 附 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