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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1 预警分级 按照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本市野生动物的具体活动规律和特点,对野生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和影响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ⅲ级、ii级、i级4个预警等级,依次采用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3.1.1蓝色预警(iv级) 在与我国候鸟处于同一迁徙通道内的所有国家及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天津市外其他省区市暴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 3.1.2黄色预警(ⅲ级) 在与我市候鸟或其他野生动物处于同一迁徙通道内的除河北省、天津市外其他省区市暴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3.1.3橙色预警(ii级) 河北省、天津市暴发野生动物重大疫情。 3.1.4红色预警(i级) 本市发生一起野生动物疫情疑似病例,有在野生动物之间、野生动物向家畜家禽或向人传染并具有蔓延的趋势。 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3.2.1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分析其规律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向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蓝色(iv级)和黄色(ⅲ级)预警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或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橙色(ii级)和红色(i级)预警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3.2.2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或进一步蔓延。 3.3 预警响应 3.3.1蓝色(iv级)预警响应 (1)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机构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密切关注相关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情发展趋势。 (2)加强有关防疫、防护、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等物资的储备。 (3)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部门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坚持领导带班,监测人员全面上岗,加强监测巡查,时刻警惕异常情况的发生。 (4)暂时停止与疫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和运输,并函告卫生、动物防疫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 (5)保持与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信息沟通。 3.3.2黄色(ⅲ级)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与疫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和运输,函告动物防疫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依法严格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 (2)暂时关闭全市鸟类交易市场。 3.3.3橙色(ii级)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机构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密切注视周边省市的疫情动态。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 (3)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加大监测频度。 (4)全面动员各基层单位护林员、全市生态林管护人员参加巡护,严密监视辖区各种野生动物异常情况。 (5)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备队集结待命。 3.3.4红色(i级)预警响应 (1)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机构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全面动员,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人24小时值班,疫源疫病监测人员、各单位护林员、生态林管护员全面上岗监测野生动物疫情情况。 (2)森林公安局对发生疫情或发生疑似病例的重点地区实施封锁控制。 (3)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备队配合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对疫区及周边地区实施隔离、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4 应急响应 野生动物疫情的确定和发布按照《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上一级预案和相关法规执行。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1.1野生动物疫情发生与传播情况复杂、危险性大。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由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