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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2要遵循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1.3处置疫情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和扑灭疫情。 4.2 基本响应 4.2.1市或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封锁疫区导致交通干线中断的,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4.2.2根据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由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3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根据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2.4野生动物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对重点物种加强监测。 4.2.5野生动物应急处理预备队负责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4.2.6协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2.7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各方面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4.2.8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9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在市应急办和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2.10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动野生物疫情时,限制相关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出本市、停止相关野生动物及产品交易。 4.2.11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类的,卫生部门应当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2.12加强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4.3 分级响应 4.3.1一般(iv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区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指挥。 4.3.2较大(ⅲ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区县政府或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由区县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必要时,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协助指挥。 4.3.3重大(i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由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4.3.4特别重大(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决策,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4.4 扩大应急 4.4.1如果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上报国家林业局。 4.4.2当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本市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未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和市场环节的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