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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开展重大野生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和航空的野生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6)服从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响应结束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野生动物及其同种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兽医实验诊断所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由区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县应急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并报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 野生动物疫情报告与监测信息的发布 5.1 野生动物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或个人发现伤病及死亡野生动物等异常情况,在向市、辖区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抄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防疫监督机构。对区县动物疫病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结果要及时上报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含各类动物园);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相关野生动物科研单位和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野生动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的工作人员;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野生动物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的人员。 5.1.2报告形式 各级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有关规定报告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报送突发野生动物疫情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5.1.3报告时限和程序 (1)各区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监测站点发现或接到不明病因或异常病死野生动物疫情时,须立即上报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防疫监督机构,并及时报告动物疫病防疫监督机构的有关诊断结果或处理报告。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责成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防疫、调查等相关工作。 (2)认定为疑似疫情后,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将有关调查情况会商兽医及防疫部门意见,在2个小时内向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分报市应急委和国家林业局。 5.1.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是否是迁徙物种、同种野生动物数量(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免疫情况)、死亡数量、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以及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2 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的发布 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新闻发言人或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