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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五)积极开展创市场品牌活动,强化市场业主创品牌意识。 六、政策保障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专项补贴或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农贸市场建设。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二)按照《专项规划》,市商务局会同规划和国土部门确定农贸市场分布点和建设用地,凡规划建设农贸市场用地必须用于农贸市场建设,不得改作他用。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居民小区项目时,必须按《专项规划》要求强制设置农贸市场。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对2008年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若《专项规划》设置有农贸市场布局的,必须设置农贸市场(可在其已批准建设的商业用房内确定位置和建筑面积),否则项目不予竣工验收,房产部门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重新调整审定,按照规划要求,增加农贸市场建设。 (三)对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农贸市场,国土部门应明确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面积、建设标准、建成时限等条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整体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建成后应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对单独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后应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不得分割转让,保证农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新征土地范围内配套的单独农贸市场,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 (四)新建房地产项目中,配套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必须按招、拍、挂方式一并出让给开发企业。单位利用存量划拨土地进行投资或合作投资,在不改变权属关系情况下,可由国土使用者补办土地出让(协议出让、租赁或入股)手续,并相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农村集体组织使用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作为农贸市场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土地的,按照农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土地的出让收入,可由政府优先安排用于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 (五)符合《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农贸市场视同公建配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应酌情给予减免。 (六)在农贸市场建设的三年时间内,凡标准化农贸市场(便民菜店)建设方案一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开工建设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新建农贸市场自开业起,三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费。对于搬迁的市场,工商部门免收三年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同时政府减免城市配套费以及其它有关政府收费。 (八)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服务”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 (九)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农贸市场建设,建立和发展集农副产品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于一体的与零售终端相配套的统一配送系统;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保证农副产品质量,减少流通费用,降低售前损耗,降低经营成本。 七、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全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骆玉林 副省长、市长 副组长: 姚 琳 市委常委、副市长 薛广洲 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 平 副市长 成员: 冯 义 市政府秘书长 朱新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国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和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永法 市财政局局长 魏志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青 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王惜玉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李晓舸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惠芳 市农牧局局长 马雪芹 市商务局局长 苏磊红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沈 森 市卫生局局长 陈发青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万建英 市工商局局长 多 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尹吉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林虎 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郭天明 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索跃宁 海湖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韩生才 城东区政府区长 宋晨曦 城中区政府区长 张启光 城西区政府区长 王剑锋 城北区政府区长 张永海 大通县政府县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