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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督查,保证进度。加强对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工作调度,由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市场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各区(县)农贸市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书面报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建设的步伐。 附:1、2008年-2010年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目标任务表(略) 2、2008年-2010年三县农贸市场建设目标任务表(略) 3、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三县参照执行) 4、西宁市便民菜店装修改造标准(三县参照执行) 附件3 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西宁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和食品,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划行归市,合理布局;有利经营,方便购买;实用美观,便于清洁;经济适用,明亮卫生”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行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 市场内不得设立第三条规定的经营品种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具体的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交通方便的相对独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米。 第八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地点附近应具有满足农贸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九条 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农贸市场。 第十条 新建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宜单独建设、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可结合商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他建筑连建时,应处理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新区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旧城区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第三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二条 室内式、棚顶式农贸市场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作强制规定,应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主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地。连体式农贸市场应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与主体建筑同步报批。 第十三条 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7.2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市场进、出口处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规范要求,市场内通道上任意一点到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30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