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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2 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3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和应急采购、调拨制度。 4.2.5 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敬老院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点),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2010年底前在全市村(社区)基本建立避难场所(点)。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市、县、乡(镇)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 4.3.2 依托“数字漳州”政务网,建立部门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市民政局及各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电脑、照相和摄像等设备和装备。 4.4.3 乡(镇)应配置救灾专用电脑和传真机等设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气象、地震、海事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各县(市、区)和重点乡(镇)都要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7.2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市、区)负责组织乡镇民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4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5.1.2 市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市政府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5.1.3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市民政局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向有关单位和地方通报;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