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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08]110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7.1.6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和恢复重建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l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县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保险机构做好理赔资金准备和理赔工作。
  7.2.9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接受社会监督。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台风、干旱、冰雹、冰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奖励与责任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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