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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08]110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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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l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入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5.3.3 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及时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住房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民政局负责提出,报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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