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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l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入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5.3.3 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及时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住房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民政局负责提出,报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