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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市人民政府能够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1)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3)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4)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省(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境(界)的,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疫区跨盟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5)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等。 (6)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劝返检查和消毒。 (7)组织村、街道、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告疫情。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级别。 (3)根据需要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 (4)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储备库。 (2)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4、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诊断,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监督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2)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诊断或送自治区和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