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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6-03
【实施时间】 2008-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情况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机制。
  
  (四)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五)我市周边地区发生疫情时,应根据疫情情形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六)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政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必要时报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评估并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通报,评估疫情形势,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或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15 - 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包括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规定执行。
  
  五、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六章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通报工作。
  
  二、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人员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具体实施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区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准备赶赴各地参加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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