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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有计划地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适当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资金,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各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求。 五、技术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第七章 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