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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7〕2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州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农民权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内容和任务

  

  (一)内容

  

  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以县(市)为调查单位,在全州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州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州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州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完成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和造册工作;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自治州、县(市)两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做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实地相一致。

  

  (二)任务

  

  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及调查数据汇总等。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利用最新的航空、航天遥感技术(rs技术)资料,以1:1万比例尺图为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国家统一提供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县(市)组织对城镇、村庄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州农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生产建设兵团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全州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分布状况,制作反映调查时点现状的各种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汇总形成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查清农村集体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及生产建设兵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界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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