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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负责餐饮、酒楼、食堂产生的废弃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工作。 (四)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一、市公安局 (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深圳海关 (一)履行深圳口岸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打击食品走私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三、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负责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标志、封识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经营单位以及场所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和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 (五)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深圳口岸范围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研究制定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八)负责组织实施对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九)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四、市法制办 (一)参与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二)参与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工作,审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四)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五、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工作。 (二)参与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六、市监察局 (一)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有关食品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行政效能。 (二)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七、深圳市盐务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政策法规。 (二)拟订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食盐、工业用盐生产、运输、供应的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储备盐制度。 (三)依法管理全市加工盐及制盐企业(包括以盐为载体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企业);审核发放从事盐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盐业生产许可证。 (四)统一管理全市食盐的分配调拨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用盐的计划供应;负责省外调入盐的管理。 (五)负责全市碘盐的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的行为,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按照《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44号)等实施全市盐政管理。 (六)合理组织各区盐业专营管理。 (七)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八、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一)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