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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深圳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检验检疫、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办事程序及信息公开方式。 (二)标准规范。包括食品安全与营养标准和许可事项与规范。 (三)总体信息。对管辖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的信息。 (四)监管信息。包括食品种养、生产、销售、进出口、餐饮的有关行政许可及环境监测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 (五)事故信息。包括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处理情况,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食品召回信息。 (七)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统计报表等。 (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公布的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将食品安全综合信息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其中,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及时将食品安全综合信息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市农林和渔业局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种养植环节的行政许可、抽检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情况、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市药品监督局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保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抽检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未经权威部门确认及依法公布前的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员队伍,确定a、b角信息员和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发布及保存等工作。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的管理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报送办法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监管职责内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需专报通报的同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统一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部门。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区政府,并通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监管职责内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七)项所述食品安全信息,次月5日前报送或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