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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9-27
【实施时间】 2010-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关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的意见》、《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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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国家级各种信息载体上被采用:一般动态信息5分,汇报、总结类信息8分,分析及预警类信息10分,紧急重要信息10分;
  (四)市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如阅研类批示)每条加5分,重要性批示(如对内容肯定性批示)每条加8分,决策性批示(如要求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方案中实施的批示)每条加10分;
  (五)省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加8分,重要性批示加10分,决策性批示加15分;
  (六)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七)凡各单位事先已报送市食安办而未被采登的信息,如另行向《信息快报》或本系统的国家级政务网站等各种信息载体报送,最终被采用或获得上级领导批示的情形可参照本条上述规定计分。
  
  
第四章 评选项目
第十条 评选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两项。
  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范围内积分排名前两位,除各区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序列排在前六位的单位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在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信息员中产生,每年评选10名左右。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信息。主要是以信息纳入领导决策领域,领导对信息有重要批示或决策性批示,在领导指导工作、科学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为标准,每年评选10篇左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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