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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9-27
【实施时间】 2010-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关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的意见》、《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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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四)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六)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七)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以上成员单位职责当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调整时再协调做相应调整。
  附件2:
  
  
关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工作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的意见
  

  一、与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分工的意见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接报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控制和食品安全行政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出具技术调查报告。
  (二)重特大或跨部门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按《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府办〔2005〕116号)进行,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三)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救治工作。
  (四)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由市保健办或市接待办直接通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相关保障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五)食品企业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可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如市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六)食品检测任务可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
  二、与市农业局有关农产品监管范围和监管处罚职责划分及衔接机制的意见
  (一)关于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管范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范围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禽畜、禽蛋、肉品、生鲜奶、蜂蜜、食用菌等及其经过挑拣、粉碎、屠宰、分割、保鲜、包装、冷冻等方法初级加工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监管与处罚职责划分及衔接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三十九条规定,我市农业部门对农产品监管与处罚职责主要是:
  (1)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对如下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
  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违反如下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的。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未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未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名称的。
  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⑤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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