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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第三批地区所属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的公告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行署审查确定第三批地区所属16个部门实施的102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确定地区所属13个部门实施的7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已经行署2007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告。 一、经公告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重新审查核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定地、县(市)均可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职责权限划分,地区本级行政机关仅限于直接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权,未经行署批准,不得擅自上划或截留由县(市)一级可以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四、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承办机构或者具体承办人员,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以及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以保证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廉洁公正。 五、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资料和实施配套文件,报送行署法制办公室备案。 附件:1、行署第三批确认本级行政许可的项目 2、地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行署第三批确认本级行政许可的项目 (共102项) 一、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共9项) 1、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审核 依据:《拍卖法》第十一条;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24号令)第十三条 2、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核 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酒类批发许可审核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4、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依据:《煤炭法》第二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政府令第53号)第六条 5、申领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依据:《煤炭法》第四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25号令)第六条 6、权限内核发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依据:《煤炭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8号令)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169号令)第十九条 7、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第二条 8、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依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46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第二条 9、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核准 依据:《电力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39号令)第十七条 二、地区公安局(共12项) 10、权限内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 依据:《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 11、权限内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依据:《枪支管理法》第十一条 12、权限内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