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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03-19
【实施时间】 2008-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第三批地区所属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的公告

[接上页]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第七十七条

  61、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第七十九条

  62、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审批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第八十一条

  63、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第八十九条

  64、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65、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审核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

  66、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业审核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67、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的筹建审批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七十三条

  68、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的开业核准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七十五条

  69、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筹建审批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七十九条

  70、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开业核准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八十一条

  71、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核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八十八条

  72、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开业审核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九十条

  73、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筹建审批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九十四条

  74、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开业核准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第1号令)第五条;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3号令)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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