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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鄂尔多斯市2008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 2008年是国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07〕19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源头治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重点领域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1.全市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2.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和商场、车站、宾馆、饭店、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3.各行政区域边界地带和监管盲区。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领域 全市范围内各煤炭生产企业、煤化工项目、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地及公众聚集场所等。 1.煤炭生产企业 (1)“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2)顶板管理情况。老采空区大面积空顶是否进行完全密闭;采煤工作面是否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作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认证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还需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7)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8)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施工情况。 2.煤化工企业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水环境措施的煤化工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煤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