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地铁施工事故处置与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应急救援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由市地铁应急指挥部指定各小组组长,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专家的建议,指挥各应急救援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保证应急救援的顺利进行,如超出市地铁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由市地铁应急指挥部依据程序请求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救援。
  4.2.5 ii级、i级响应程序
  在ⅲ级响应程序的基础上,如超出市地铁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则由应急救援机构按照事故上报流程上报上级单位,请求应急支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 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5.1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应急救援指挥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下达应急终止的指令。
  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应急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2 后期处置
  5.2.1 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在应急救援行动完成,突发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消除的情况下,事故标段的承包单位应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或引发其它社会安全事故。
  5.2.2 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标段的施工单位要成立进行恢复施工的组织机构,制定恢复计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恢复现场施工正常秩序。
  5.2.3 抚恤安置
  对突发安全事故中受到伤亡的人员,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进行抚恤、安置并做好其亲属的有关工作。
  5.2.4 保险理赔
  地铁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2.5 事故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地铁办、市安监局、市建委等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标段的承包单位是主责单位,协助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评估经济损失,评估受到威胁的区域或受损资源及需要保护的优先次序,评估报告经地铁办审核后报市政府。
  5.2.6 应急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由市地铁办将应急处置情况及应急总结报市政府,并在市应急办备案。应急总结内容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波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判断;
  (二)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
  (五)在应急救援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5.3 信息发布
  发生启动本预案的事故时,在第一时间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3.1 信息发布原则
  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5.3.2 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建立、完善以无线网络平台、对讲机为主,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为辅的应急通讯系统,定期对通讯信息进行更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必须保证随时畅通,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值守,以确保在应急工作中通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公安、消防、医疗专业应急队伍,地铁各承包商均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以社会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地铁各标段救援队伍为辅的原则,地铁办的相关职能部门、各标段的承包商应急机构和职工作为事故先期处置队伍,配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健全地铁办全线范围的应急动员机制,在地铁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一个标段无法应对的紧急事故,由地铁办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其它标段的应急救援队伍,共同完成应急抢险救援任务,以减少事故的损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