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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应急救援小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由市地铁应急指挥部指定各小组组长,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专家的建议,指挥各应急救援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保证应急救援的顺利进行,如超出市地铁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由市地铁应急指挥部依据程序请求省级人民政府实施救援。 4.2.5 ii级、i级响应程序 在ⅲ级响应程序的基础上,如超出市地铁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则由应急救援机构按照事故上报流程上报上级单位,请求应急支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 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置 5.1 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应急救援指挥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下达应急终止的指令。 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应急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2 后期处置 5.2.1 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在应急救援行动完成,突发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消除的情况下,事故标段的承包单位应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或引发其它社会安全事故。 5.2.2 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标段的施工单位要成立进行恢复施工的组织机构,制定恢复计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恢复现场施工正常秩序。 5.2.3 抚恤安置 对突发安全事故中受到伤亡的人员,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进行抚恤、安置并做好其亲属的有关工作。 5.2.4 保险理赔 地铁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2.5 事故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地铁办、市安监局、市建委等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标段的承包单位是主责单位,协助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评估经济损失,评估受到威胁的区域或受损资源及需要保护的优先次序,评估报告经地铁办审核后报市政府。 5.2.6 应急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由市地铁办将应急处置情况及应急总结报市政府,并在市应急办备案。应急总结内容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波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判断; (二)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 (五)在应急救援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5.3 信息发布 发生启动本预案的事故时,在第一时间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3.1 信息发布原则 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5.3.2 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建立、完善以无线网络平台、对讲机为主,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为辅的应急通讯系统,定期对通讯信息进行更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必须保证随时畅通,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值守,以确保在应急工作中通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公安、消防、医疗专业应急队伍,地铁各承包商均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以社会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地铁各标段救援队伍为辅的原则,地铁办的相关职能部门、各标段的承包商应急机构和职工作为事故先期处置队伍,配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健全地铁办全线范围的应急动员机制,在地铁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一个标段无法应对的紧急事故,由地铁办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其它标段的应急救援队伍,共同完成应急抢险救援任务,以减少事故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