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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地铁施工事故处置与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6.3 应急物资保障
  地铁建设过程中的应急物资保障坚持以地铁各施工标段的应急物资为主,社会其它单位应急物资为辅的原则,地铁施工各标段的应急物资实行区域联动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动态管理。在事故发生标段的应急物资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情况下,由市地铁办统一调配其它标段的应急物资进行支援,直至由市地铁应急指挥部调动其它单位的应急资源以保证救援需求。
  6.4 经费保障
  地铁建设用于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人员培训等经费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各相关部门及相关产权单位做好应对地铁施工突发事故的资金保障,把地铁施工突发事故处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5 技术保障
  建立地铁施工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预警及事故发生时,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服务。市地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信息数据库。
  6.6 其它保障
  定期对通讯、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进行检查,确保应急所需。在必要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区域内建立紧急疏散地或应急避难场所。
  
第七章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与培训
  市地铁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进行宣传、学习,各标段的施工承包单位,通过公示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及编制简明的风险控制手册等方式来宣传普及应急常识。地铁办安全质量监督处、培训中心根据地铁建设过程中应急知识的普及情况,采取自身组织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地铁建设过程中的各相关单位进行培训,各标段的承包单位同时要加强地铁施工突发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的培训,培养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专业人员。
  7.2 演练
  根据地铁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分层次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地铁办组织,每两年组织一次,一般事故应急演练由各标段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演练结束后做好总结,总结内容包括:
  (一)参加演练的单位、部门、人员和演练地点;
  (二)起止时间;
  (三)演练项目和内容;
  (四)演练动用单位、人员、物资;
  (五)演练效果;
  (六)演练取得的经验及发现的不足项、整改项和改进项。
  
第八章 奖 罚
8.1 奖励
  (一)
西安市人民政府对在地铁施工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8.2 处罚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应急工作中拖延不报、推卸责任、不听从统一指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调查结果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处罚、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9.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二)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三)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四)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五)恢复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施工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应急预案备案与管理
  西安市地铁办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完善、评审与更新等工作,并根据西安市应急办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一)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不能与上级或者同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三)应急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
  (四)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9.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西安市地铁办负责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
  9.4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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