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
【颁布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总体要求
  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除下列调整事项外,均按照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执行。
  二、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调整事项
  (一)委托范围
  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实施统一委托(详见附件1)。
  2010年划入市国资委的企业,2011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托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承担托管责任的单位负责。
  (二)委托程序
  经初审无需更换主审事务所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中介机构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三方业务约定书分别按照审计业务、内控测试报告业务、财务评价书业务单独签订(详见附件2)。
  (三)资质要求
  2009年度决算审计文件中规定:“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上述条款中“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的规定修改为“包括一年内拟上市公司”。
  (四)工作内容
  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说明审核、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五大部分。中介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并不断提升内控测试报告及财务评价书的质量水平。
  为促进中介机构出具高质量的报告,对审计报告、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等项目单独签订业务约定书、开展质量评分、支付费用。
  (五)质量评价
  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评分包含审计报告质量、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三项内容。分别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据。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将予以通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六)费用核定及支付方式
  2010年度财务决算相关业务费用分为审计费用、内控测试报告费用、财务评价书费用三大块,分别核定支付。
  审计费用、内控测试报告费用的核定和支付同2009年度。
  财务评价书费用根据质量评分结果,80分以上(含)全额支付;70-80分之间扣减相关费用的10%;60-70分之间扣减相关费用的20%;60分以下的,扣减相关费用的30%。连续两年未达到60分的,该事务所三年内不再列入财务评价书委托范围。
  上述相关附件请从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
  三、报告报送工作
  (一)主审事务所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报送市国资委;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二)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审计实施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去年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名单
  2.业务约定书
  3.质量评分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类别 企业名单 备注
1 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4 直属管理企业 上海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 上海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 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1:
  
  
审计业务约定书
  (集团合并及本部适用)
  

  甲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丙方二〇一〇年度合并及本部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经叁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目的与业务范围
  1. 委托目的
  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丙方二〇一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乙方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