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科技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人事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人事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发〔2007〕1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管理。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学研究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