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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6.1 选址6.1.1环境敏感区判断 (1)禁止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味精生产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味精生产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6.1.2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文件的规定要求。 6.2 环评制度执行 6.2.1新建、改建和扩建味精生产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6.2.2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评审批文件一致。如有重大变更或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2.3 2003年1月1日起,味精生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2.4 2009年3月1日以后的新建和改扩建味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6.3 “三同时”制度执行 6.3.1 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3.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验收意见落实到位。 6.4 试生产管理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并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7.污染源现场监察要点 对于企业的现场监察主要包括选址、产业政策、生产现场、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应急建设、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等6个方面。 7.1 产业政策 7.1.1生产规模 (1)现有味精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企业应依法淘汰。 (2)以发酵罐容积校核企业生产能力:一般情况下500m对应年产味精1万吨。 7.1.2 生产工艺要求 2005年12月2日以后批复的味精项目不得采用传统工艺,其主要特征为使用等电离交工艺。 7.2 生产现场 7.2.1水解糖制备 (1)该工序排水浓度高,应单独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厌氧处理工序。 (2)糖渣(米渣)应及时外运。 (3)灭菌放空应设置消音设施。 7.2.2 谷氨酸发酵与提取 (1)污废水分类处理: ①尾液应单独收集进入尾液综合利用工序。 ②连消灭菌洗罐废水、污冷凝水应进入污水处理站。 ③树脂洗涤水可与尾液合并或直接进入好氧工序,不得进入厌氧工序。 (2)分离的菌体应及时安全处置,生产饲料添加剂、有机或无机肥、生物絮凝剂等方式综合利用或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安全处置。 (3)灭菌放空应设置消音设施。 7.2.3 谷氨酸精制生产味精 (1)炭柱床洗废水应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 (2)废活性炭应及时外运。 (3)检查企业生产、销售记录,或通过物料衡算法计算产品产量。 7.2.4 尾液综合利用 (1)蒸发冷凝液应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 (2)应设置收尘和洗涤吸收装置(处置粉尘、nh3)。 (3)检查综合利用产品、产量及去向。 7.2.5 厂区环境综合管理 (1)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 (2)厂区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 (3)生产过程中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7.3 污染防治设施 7.3.1污水处理 (1)污水处理收集和分类处理: ①尾液与其他生产废水管道不应交集汇合,尾液应单独收集处理,保障废水处理站的进水水质。 ②其他生产废水全部进入污染治理设施。 ③初期雨水应收集至雨水收集池,并及时处理,确保雨天的收集容量。 (2)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①厌氧生化:一般采用uasb或者ic反应器。 监测厌氧出水ph值,正常情况应高于7,如实测低于6,反应器有酸化可能。 ②好氧生化:一般采用活性污泥法或者接触氧化法。 对活性污泥法,污泥沉降比应在25%~40%,污泥沉降迅速、界面清晰,污泥呈黄褐色,如果呈黑色说明曝气不足,如果呈黄白色说明水中养分不足,应进一步深入调查。 对接触氧化法,应要求企业设置用于观察的活动填料,正常情况填料表面应粘附大量生物膜,手触有粘滞感,如填料光滑无生物膜,应进一步深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