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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0]14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味精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③台账管理:检查药品使用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判定是否严格按规程运行操作、是否存在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
  7.3.2 废渣处置
  味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糖渣(粉渣)、废活性炭应及时外运处置,确实不能及时外运处置的,应建设贮存设施、场所,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7.3.3 废气处理 检查尾液综合利用工序的收尘和洗涤吸收装置运行情况。
  7.3.4 排放口
  (1)检查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污去向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的一致性。
  (2)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联网情况,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的定期比对监测及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监测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3-2007)要求。
  (3)检查排放浓度、排放量达标情况:
  ①检查企业自行监测记录,折算成单位产品排污量后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②检查自动监控数据,折算成单位产品排污量后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③对存在超标可能的,可现场即时取样,监测结果折算成单位产品排污量后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4)是否存在偷排漏排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现象。
  ①检查是否有偷排口或偷排暗管。
  ②检查是否存在将废水稀释后排放。
  ③是否将高浓度废水尤其是制糖清洗废水、树脂洗涤水和离交尾液,利用槽车或储水罐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7.4 环境应急管理
  7.4.1环境应急设施
  (1)检查液氨贮罐、硫酸贮罐周围是否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是否满足应急要求。
  (2)检查液氨贮罐区是否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及喷淋装置,各设施是否能即开即用,运行是否正常。
  (3)贮罐顶棚及支架应采用防火材料,对使用木质结构的企业,督促其更换。
  (4)应急事故排放池池容不得小于最大单个发酵罐容积,围堰出口至事故应急池之间的管道应保持畅通。
  (5)初期雨水收集池应满足当地暴雨强度要求。
  7.4.2 环境应急预案
  (1)应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应具备可操作性,并及时更新完善。
  (2)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质与设备。
  (3)定期进行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7.5 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
  7.5.1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7.5.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7.5.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企业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7.5.4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应当制定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配置专业环保管理人员。
  
8.环境监察报告
现场监察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重点就项目建设情况、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方面做出结论,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报告主要包括:
  8.1 监察对象的基本信息
  8.1.1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地址。
  (2)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其中,(1)为报告正文内容,(2)-(4)为附件内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作为报告附件。
  8.1.2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
  (2)建设项目时间信息,包括开工建设时间、完工时间、试生产时间。
  (3)设施建设运行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进度、是否正常运行等内容。
  (4)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环评批复时间及批复单位、“三同时”验收时间及验收单位。
  8.2 现场监察情况
  8.2.1 现场监察概况
  对照5、6中监察要点进行现场监察的基本情况。
  8.2.2 现场监察中发现的问题
  不满足5、6中相关要求的监察项。
  8.3 处理建议
  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应依法提出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或处罚建议,报其所在环境监察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或处罚。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的案件,应当建议其所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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