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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4.2 ⅲ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盟行署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盟行署应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抄报内蒙地震局;旗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盟地震局向盟行署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内蒙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盟行署汇报。 4.4.3 ⅳ级响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盟地震局组织、协调相关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1 灾区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旗县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逐级报告盟行署,并抄送盟地震局;旗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始运作,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2 盟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盟地震局向盟行署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盟行署及有关部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有: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其他盟市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各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求的问题;与现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盟地震局协调并建议兴安盟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派遣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的搜救工作,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兴安军分区迅速调派驻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兴安盟支队迅速调集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盟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开展灾区疫情防疫。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 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抗震救灾:由具有急救经验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迅速转运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进行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到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制定包括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等内容的具体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住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公安局、兴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启动相应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