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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盟公安局、武警兴安盟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兴安军分区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2.8 物资保障 盟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粮食及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盟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盟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做好盟行署应急资金准备、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应对地震事件的有效机制和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保障制度,并能够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利用各种宣传和通讯手段,将动员通知迅速传达到被动员对象。被动员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盟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援款物。 盟地震局、盟行署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盟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会提供的紧急救助。依法在全盟范围内发布救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6.2.13 涉外事务 盟行署外事办公室、盟商务局、旅游局、乌兰浩特机场及各新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盟外事办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请示自治区外事办、海关等部门做特殊处理;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可直接飞往灾区,在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籍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邀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2.14 气象保障 盟气象局做好抗震救灾的气象服务,同时做好各主要交通干线的气象保障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盟地震应急工作队及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服务于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利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评估、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理调度、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减灾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6.4.2 培训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4.3 演习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6.5.1 监督检查 由盟地震局会同盟直有关部门,对《兴安盟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6.5.2 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有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盟内的城市和大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盟地震局迅速收集地震数据信息,提出震情判断,及时报告盟行署,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政府,同时抄送内蒙地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