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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2-26
【实施时间】 2008-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盟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负责灾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布设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求助;邻近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现场工作队负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负责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兴安盟委宣传部、盟地震局、盟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而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盟民政局负责及时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并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5.3 保险

  盟人寿保险公司、人保财产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盟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提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会同各应急部门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盟行署和内蒙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各级通信部门做好地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盟通信部门应尽快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兴安盟地震应急救援分队灾区
所在旗县市地震应急救援分队
邻近盟市地震紧急救援分队
邻省(区、市)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区、市)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
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区、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灾区所在地现场
应急队伍
盟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内蒙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内蒙地震局及邻省(区、市)
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盟建设局、房管局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内蒙古地震局、自治区建设
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区、市)地震局和建设
厅建筑特安全鉴定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盟交通局、铁路乌兰浩特站、民航乌兰浩特机场要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相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与有关部门协调紧急调度电网供电,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盟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及其他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盟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盟卫生主管部门和盟经济委员会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工作。

  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兴安盟支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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