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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发[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2-26
【实施时间】 2008-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当盟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导相关地方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盟行署并抄送盟地震局。盟行署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政府,并抄送盟地震局。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盟内的旗县市所在地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盟行署。盟行署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政府,并抄送内蒙地震局。

  当盟内的苏木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所在地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盟行署。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盟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报盟行署。

  8.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盟内出现火山喷发或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上报盟行署及盟地震局,由盟行署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9. 附则

  


  9.1 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盟地震局会同盟行署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报盟行署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盟地震局负责解释。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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