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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拓展标准覆盖领域 制修订旅游标准是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前提。旅游标准的制定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依据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和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的各类旅游标准,加快制定新的旅游标准,不断拓展旅游标准覆盖领域,使旅游标准能够满足旅游业发展和行业监管与服务的实际需要。 1.重点加强休闲、度假、生态、乡村等旅游产品以及特种旅游和旅游商品等标准的制定工作,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各类标准等各类旅游业要素系统进行分类细化。 2.加快旅游公共服务领域标准的制定。重点研究和制定旅游设施及服务安全、旅游交通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特色街区、旅游引导标识系统等相关领域的标准。 3.加强旅游环境保护领域标准的制定。围绕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方针,加快绿色旅游景区、节能型住宿、绿色餐饮和生态旅游区等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4.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各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的同时,与国家相关部门合作,加快研制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考核等标准。 5.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旅游标准的制修订步伐。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院校及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和旅游企业共同参与旅游标准制修订工作,并通过科学的理论研究和论证、严谨的标准研制、严格的审查评估,确保旅游标准的制修订质量。 (三)创新标准化运行机制,转变标准实施方式 旅游标准的实施是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关键。要根据旅游业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断创新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转变旅游标准实施方式,提高旅游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1.建立旅游标准化组织协同机制。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和分工,遵循“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协会运作、企业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2.有序推进旅游标准化实施方式的转变。一是制定不同类别标准的实施方式。对涉及全国性管理类标准、全行业重大基础类的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由省旅游局组织实施;区域性地方标准由相应级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二是转变旅游标准实施的认证主体和认证方式。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机构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机构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新形势、新需求的规范统一的旅游标准认证体系,在认真试点并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尝试利用和发展社会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旅游标准的推广实施工作。 3.建立旅游标准化宣传推广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通过论坛、讲座、展览、出版书籍等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贯彻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旅游标准化的认知程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旅游标准化工作,使更多旅游企事业单位主动参与各项标准的实施工作。 4.建立旅游标准实施监管评估机制。将旅游标准化水平纳入全国旅游质量监管体系,依托国家、省、市、县等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旅游标准适用性和标准贯彻实施有效性的监督与管理,鼓励各地建立科学合理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奖惩机制,通过旅游标准化评估和信息发布,引导旅游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旅游标准,引导旅游市场的消费选择。 (四)实施标准化示范工程,培育优质旅游品牌 旅游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突破点。通过开展旅游标准化示范工程,有效地促进旅游标准的推广和普及工作,促进旅游品牌的培育,促进旅游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1.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旅游标准化示范工程指导意见,明确示范工程建设的目的、意义、原则、要求、工作程序和实施方式,进一步完善示范单位旅游标准体系,为实施旅游标准化示范工程提供依据。 2.在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区(县)和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通过评估形成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区(县)和一批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通过示范作用全面带动和促进我省旅游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