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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是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省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省减灾委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日常工作。

  

  3.2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和医药、猪肉等省级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省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省级灾害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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