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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成民发[2010]15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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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6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第30项违法行为

  

  30.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擅自建设公墓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 第31项违法行为

  

  3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公墓经营管理机构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公墓经营管理机构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公墓经营管理机构有以上行为,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以上,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 第32项违法行为

  

  3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 第33项违法行为

  

  33.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 第34项违法行为

  

  34.非法从事殡葬服务的。

  

  处罚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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