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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成民发[2010]15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成都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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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 第35项违法行为

  

  35.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

  

  处罚依据: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处罚等级:

  

  轻: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中: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重: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 第36项违法行为

  

  36.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处罚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处罚等级:

  

  轻:当事人有以上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将遗体火化后,不再处以罚款。

  

  中:当事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执法机关将遗体强行火化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重:当事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执法机关将遗体强行火化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 第37项违法行为

  

  37.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

  

  处罚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等级:

  

  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的,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 第38项违法行为

  

  38.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处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等级:

  

  轻: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被责令限期履行后拒不履行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中: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被责令限期履行后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重: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被责令限期履行后拒不履行,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 第39-41项违法行为

  

  39.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40.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41.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处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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